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71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前进*******,现住湖南省沅江市前进*******。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彬在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一辆无有效机动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石矶湖路交科技路路段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李×彬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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