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83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河西*******。
现查明:2024年11月11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在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XX酒吧楼下,与被侵害人邱XX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违法行为人陈XX用拳头打了被侵害人邱XX头部两下。经鉴定,被侵害人邱XX,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被侵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5、户籍信息;6、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4年10月15日,违法行为人陈**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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