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5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下午,刘XX在娄星区XX居委会XX组一民房一楼门面盗窃土鸡5只。2025年7月16日凌晨,刘XX在娄星区娄星北路XXX居委会XX商店对面民房后面的鸡圈内盗窃土鸡7只。并将盗窃来的土鸡在XX市场销赃,共得赃款740元。经查,刘XX因盗窃于2025年1月8日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11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受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资料、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
  刘**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对刘**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