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清)决字[2025]第0356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永乐江镇城北居委*******,现住永乐江镇城北居委*******。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21时至22时违法嫌疑人侯×初在安仁县永乐江镇××村湖南明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一楼仓库盗窃电缆若干,违法嫌疑人侯×初对盗窃电缆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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