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97号
被处罚人Y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攸县联星街道侯联*******。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9时许,YANG PANY来到攸县公安局投案。经公安机关查实:YANG PANY于2025年3月22日入境中国并签发了签证。因为YANG PANY本人疏忽,其未在入境后30日内办理居住证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签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YA***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