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治安)决字[2025]第0170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舍伯吐镇特斯格嘎*******,现住湖南省芷江县龙井*******。
现查明:2025年3月11日晚,违法行为孙**因琐事与妻子胡蝶发生争吵,随后胡蝶报警,我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唐铭泽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在处警过程中,因孙**处于醉酒状态情绪激动,且随身携带两把菜刀,现场处置民警唐铭泽随即对其进行警告,但孙**无视民警警告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孙**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处警情况说明4.执法记录仪视频5.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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