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治)决字[2025]第1159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古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古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吴**、袁海田串联、煽动李正元、彭新娥、罗新华一起租车前往北京进行信访登记,扰乱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微信截图,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