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89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4月8日23时许,朱**在江华县沱江镇XXX酒吧门口与韩森林发生争执,朱**到一小车后备箱拿一把钢铁制品的U型锁,将韩X林的头部打伤,后用脚对韩X林腰部及头部进行踢打;肖X兵在劝架的过程中,朱**用U型锁将肖X兵的鼻部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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