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356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丹*******,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
  现查明:2024年5月份,肖X亮在其儒林镇南山大道经营的鹏X批发部店铺内设置了一台赌博机,该赌博机以打鱼的游戏方式吸引赌客,赌客使用微信向肖**支付100元到600元不等的钱来进行上分,上分后可以用分来捕鱼,其中肖X亮可以调整捕到鱼的几率,捕到鱼后可以按不同的鱼获得相应的积分,积分与现金有一定的比例,赌客可以通过此比例进行下分操作,下分时可以将分兑换为现金。直到2024年6月1日,杨X珍、李X、李X忠等人利用该赌博机进行赌博,并通过肖X亮微信上分共107374余元,下分共60000余元,并有部分下分时以兑换香烟的形式,肖X亮通过设置该赌博机共计获利28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流水、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