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39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龙泉*******,现住蓝山县龙泉社区湘*******。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3时18分,黄×平持“B1B2E”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MG×××3小型轿车行驶至蓝山县楠市镇××路段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9mg/100ml。经查,黄×平2015年8月27日17时52分在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湖南段23××公里处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永州支队蓝山大队查获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1mg/100ml,黄×平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违法人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违法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