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昭)决字[2025]第086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XX小区的1栋3单元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剪线搭电的方式盗窃了一辆粉色的、带雨棚的五星钻豹牌的电动车,随后将盗窃的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在湘潭市雨湖区八仙桥附近的收废品摊贩。另查明,2025年5月23日,张某某因盗窃的行为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现场指认照片、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陈述、现场监控截图、受害人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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