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新)决字[2025]第045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新塘*******,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新塘*******。
  现查明:2022年7月中旬,违法行为人陈**从一网络兼职平台得知用银行卡刷流水可以赚钱,便用手机下载一款名为telegarm的APP聊天软件,并注册账号,然后添加一陌生人为好友,该陌生好友要其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并承诺按流水的3%支付报酬。违法行为人陈**表示同意。2022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陈**明按照该陌生好友的指示,用其名下一张卡号为6216 ×××× ×××× ×××× ×××的中国银行卡先后接收多笔不明来历资金,并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将资金转移至陌生好友指定的银行账户。经查,违法行为人陈**上述中国银行卡2022年7月28日单向流入异常资金49887元,其中电诈被害人王××一笔被骗资金30999元于2022年7月28日16时15分流入该卡。 事后,违法行为人陈**没有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王××的陈述,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的陈**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条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