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决字[2025]第022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石牛江镇黄*******,现住桃江县石牛江镇黄*******。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在株洲市石峰区××小区××号言××门口因情感纠纷锤门,民警告知其不要采取过激举动;2025年7月12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在株洲市石峰区××小区××号言××门口踹门,并将言××门锁破坏,后将其价值2000余元荣耀手机抢走,经民警劝告后归还;2025年7月13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在株洲市石峰区××小区××号言秀华家堵门,趁言××出门之际,强行进入言××家中并将其用手掐伤,并强制让对方打开手机查看手机余额,非法拘禁2小时;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胡××在株洲市石峰区××店门口强行将言××价值2000余元荣耀手机抢走;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胡××在株洲市石峰区××小区××号言××家门口恶意堵门。违法行为人胡××多次以非法手段干扰言××正常生活,并两次将价值2000余元荣耀手机抢走,情节严重,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接处警记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