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58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大浦*******。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13时许,谭**持“C1D”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自衡东县××工业园红绿灯往衡东县××镇汽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镇××泵业红绿灯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9mg/10ml。执勤民警当场对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停车场,随后通知衡东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取样并送检。经湖南××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80mg/100ml。 另查明,谭**于2019年10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和申辩、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现场查获照片, 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相关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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