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马)决字[2025]第100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马路镇潺溪*******,现住安化县马路镇潺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17时许,刘X在益阳市湖南工艺美院宿舍内,以“斗牛”、“炸金花”的方式参与赌博,刘X每次下注金额1元至2元,共赢300元。后刘*用自己的农商银行卡(卡号:6230XXXXXX477200)将300元进行提现,经查公安机关查实,该300元为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银卡流水及刘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