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856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商贸城常德津市牛肉粉面馆店内,将受害人李x成妈妈的一台黑色的OPPO A3 pro手机盗走,后于7月14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徐*将偷来的手机至长沙市雨花区金井小区二期附近的一家“中国移动”手机店内销赃,非法获利450元,剩余违法所得已追缴。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徐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李X成的陈述材料;3、证人唐X的陈述材料;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到案经过;6、扣押文书;7;作案视频刻碟;8、身份信息及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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