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红)决字[2025]第013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永顺县芙蓉*******。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17时许,杨**在永顺县芙蓉镇新城社区玉比特家中吃饭过程中喝了二两三十多度的散装白酒。吃完饭后为了散心,杨**驾驶牌照为湘U2111C的小汽车从芙蓉镇出发经国道352、县道河迁公路来到芙蓉镇河对面古丈县红石林镇河南村看永顺县芙蓉镇夜景,当晚19时其驾车从河南村出发回家经过河迁公路百忍堂至茶兮泰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酒精呼气仪检测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经查,杨**于2023月5月1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杨**此次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员信息、车辆信息、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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