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855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陆××为牟取利益,在明知系违法犯罪的情况,依旧帮助诈骗团伙架设“猫池”设备实施诈骗;经查,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陆××经上线“北辰”(身份不明、在逃)的安排下,在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一酒店拿到“猫池”设备、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随后在上线的指挥下在长沙市雨花区高铁南站附近的××酒店、博×酒店、××酒店、××酒店等多家酒店房间内架设“猫池”设备为犯罪团伙向受害人发送诈骗短信提供帮助。2025年7月16日,违法行为人陆××来到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酒店1304房,在该房间内使用电脑、手机、电话卡架设“猫池”设备,诈骗团伙通过远程控制向受害人发送“您的东西到了,放哪里,联系不到你,请拨打XXX确认一下”等字样的诈骗短信,直至2025年7月17日,违法行为人陆**在雨花区东山街道××题酒店1304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次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陆X贵的陈述;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