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大坪*******,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大坪*******。
现查明:1、2025年4月1日下午,何X在去南村村西塘组的路上碰到朱X星,与朱X星打了个招呼后,便叫朱X星到南村村西塘组其舅舅谭X明家赌博,朱X星同意后,何X又召集何X、何X媛、“招招”、“李李”到南村村西塘组谭X明家赌博,在谭X明家6人,由何X做庄,其他人每次下注10元至200元不等的金额,用扑克牌以“翻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完后,便与几人约好第二天继续到谭X明家赌博。(查明:当日何X输800元、朱X星输200元、何X媛输30元、何X赢150元);2、2025年4月2日下午,何X在家中吃完午饭,便骑摩托车到谭X明家,朱X星、何X、“招招”、“李李”等5人,也先后赶到谭X明家,由何X做庄,其他人每次下注10元至200元不等的金额,用扑克牌以“翻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查明:当日何X输1600元、朱X星输100元、何X赢310元)。
以上事实有何X、朱X星、何X媛、何X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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