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交)决字[2025]第100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小溪市乡清*******,现住邵阳县小溪市乡清*******。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22时许,刘某某驾驶湘EGT023小型轿车,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刘某某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结果为:20mg/100mL。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驾驶人刘某某基本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某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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