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47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雷锋*******,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桥头*******。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23时许,孙×花因之前与刘×之间的经济纠纷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雷锋街道桥头家苑1期5栋104室刘×经营的一小吃店内找刘×理论,双方随后发生口角及推搡。冲突中刘×用左手打了孙×花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诊断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