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阳)决字[2025]第0790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仙岳*******。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21时许,在醴陵市×××街道×家湾附近麻将馆外,违法行为人蒋××酒后无故找受害人夏××及张××借钱打牌,借钱未果后,以用左手对夏××头部打了一巴掌、一拳后将夏××摔倒在地的方式进行殴打。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蒋××被醴陵市公安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病例资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