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37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火连坡*******,现住湖南省澧县火连坡*******。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早上09时许,违法行为人孙××在澧县澧阳街道时代宾馆对面租房内与傅××发生口角,随后傅××用手掐躺在床上的孙××的颈部,孙××随即用脚将傅××踢到在地,并床上起来打了傅××左脸一巴掌。傅××起身去抓孙××的胸部、手部等部位,并想用嘴去咬孙××,孙××用手将傅××的手抓住,并未被其咬到,事后孙××赔偿傅××医药费五千元。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认定傅××霞的伤情为轻微伤,伤后6周就鼓膜穿孔的情况可予补充鉴定。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被侵害人的陈述;3、违法行为人孙××的陈述与申辩;4、澧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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