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三)决字[2025]第1160号

  被处罚人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
  现查明:2024年4月30日下午的时候,颜*和自己的朋友刘雨婷(待查)一起到了涟源市体育馆对面的长沙银行六楼的一房间里面用扑克打“必十”(两张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颜*站在旁边“打鸟”,下注了两次,输了300块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嫌疑人颜*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