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刑)决字[2025]第0144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
现查明:2024年5月20日违法行为人郭XX在抖音上以可以帮受害人黄XX办理游戏账户充值退款为由,将受害人黄XX引流至虚假的客服网址,将受害人交由其旺旺商聊好友“难过”进行进一步诈骗,导致受害人黄XX被诈骗9995元,郭XX获得赃款1088元。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手机提取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犯罪嫌疑人郭**2025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5年6月18日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郭**在执行行政拘留前已被羁押18日,而行政处罚为行政拘留15日应当全部折抵,故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郭**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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