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779号

  被处罚人崔**,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枫林*******,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枫林*******。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凌晨2点左右,崔X萍与吴X等人在新化县枫林街道XX酒吧内喝酒,隔壁卡座的女生与崔X萍的同桌女生发生争吵,吴X在劝架的过程中被隔壁桌的女生殴打。随后双方被保安劝出酒吧后,吴X又与隔壁桌的那个女生在酒吧门口发生争吵,崔X萍见后就上前对这个女生进行了推扯。2025年7月18日,崔X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寻衅滋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