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油)决字[2025]第178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油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油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新化县油溪乡xx村村民吴x国在修建停车坪时与邻居李x媛发生肢体冲突,吴x国推倒李x媛并用脚去踢李x媛,致使李x媛身上多处受伤。7月18日,吴x国的妻子主动赔偿了李x媛一方4000元的医药费。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