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五)决字[2025]第120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现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长沙市芙蓉区××××市场南门附近,因发现疑似卖淫人员后报警,但因醉酒未讲述需处警地点且同时辱骂接警员,造成110指挥中心因无处警地点无法派警。其为催促民警前往现场,遂虚构自身遭遇了抢劫的虚假警情,造成人员围观及警力浪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110报警及接处警记录;提取笔录;天网截图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