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思)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洣江*******,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洣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婆、刘×祥、颜×仔以茶陵县××液化气站拖欠其儿子(女婿)刘×元工钱为由,颜×仔用木方堵××液化气站正门、刘×祥用三轮电瓶车堵××液化气站正门、刘×婆用挂锁锁死××液化气站侧门的方式,扰乱××液化气站正常秩序,持续2个多小时,导致××液化气站无法正常进出、营业。法行为人刘×祥、颜×仔、刘×婆到案后,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保证不会再以堵门等非法手段表达自身诉求。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视频、现场照片、保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刘**初次扰乱单位秩序,其后认错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