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水绕四门所)决字[2025]第0128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时许,陈×月在武陵源袁家界×××××停车场以喊客并从事营运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另查明:2025年6月29日15时许和7月1日14时许采用相同的方式在×××××停车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陈×月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陈×月的陈述和申辩、转账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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