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交)决字[2025]第007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吴X平因2024年04月15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25年07月09日21时许,吴X平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KRA6XX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花山派出所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吴X平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吴X平血液样品进行鉴定,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76.50mg/100ml。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人陈述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4.强制措施凭证5. 司法鉴定意见书6.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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