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刑)决字[2025]第0111号

  被处罚人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南盛*******,现住广东省化州市南盛*******。
  现查明: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4月26日,违法嫌疑人林x明知赵xx所抢红包系非法资金,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接收赵xx的转账65289元,并按照古xx指示将非法资金扫码给“二组导师”提供的微信二维码内。经查,上述资金涉及彭x、孙x等24人的被诈骗资金25182.82元。因古xx系其男友,纯属帮忙而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林x及同案人古xx、赵xx的供述和辩解;2.QQ注册信息、交易流水及银行卡微信转账流水;3.证人彭x、孙x等24人证言;4.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4年9月23日,林*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