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六)决字[2025]第137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田*******,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荷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10时许,刘X萍因手机卡套餐问题在隆XX县XX寨镇欧XX开的电信营业厅内,与欧XX发生口角后,刘X萍一时激动用手打了欧XX左脸一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指控,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