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大)决字[2025]第0350号

  被处罚人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现住白露塘镇坪田村四*******。
  现查明:2023年6月15日首*,在郴州市苏仙区柿竹园高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系熔炼车间主任,经过公司安全培训,因其违规操作打开u型管可活动盖板,导致烟气进入外环境,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底三项对首*做出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任命书、现场指认、安全培训内容、公司人员架构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