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洞)决字[2025]第185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板杉*******,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板杉*******。
现查明:王×在被其女友杨××分手后,为泄私愤,2025年7月17日19时许尾随杨××的弟弟杨×进入到杨×租住的安阳小区二期16栋三单元201室的房间内,要求用杨×的手机与杨××视频对话,待视频接通后,王×夺过手机,从裤子口袋内拿出一把水果尖刀展示给杨XX,威胁其带了刀来找她弟弟杨×,并要求杨××与其见面,并警告其不能报警,否则王×就会与杨×同归于尽,期间王×接到其母亲罗XX的信息劝说他不要做傻事,王×意识到警察可能在来的路上,于是就持刀威胁杨×与其一起离开该出租房,杨×迫于王X手上的刀具,于是与王×一起离开出租房,在下楼的途中,王×见一楼有警察在场,于是折返回去将刀具放在了一楼与二楼之间的楼道窗户边,后下到一楼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王×的陈述与申辩;2、杨×、杨××的陈述;3、现场提取笔录;4、现场指认照片;5、扣押文书;6、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王*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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