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欧)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民警在线索核查时,彭X主动交出枪支一支及部分配件,经鉴定该枪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适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