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长白*******。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22时许,接110指令称在临湘市107国道南太路红绿灯处,有一起电动摩托车与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且有人员受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生双方当事人均已离开现场,现场只剩下一辆电动摩托车。民警通过电动摩托车上的信息联系到驾驶人谢×后,得知谢×已到临湘中医院。民警随即赶到临湘市中医院,到达中医院后,发现汽车司机张×飞也在医院。随即对张×飞进行了酒精快速检测,检测显示汽车司机有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于是,将汽车司机带至临湘市交警大队公巡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23时26分,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即将张×飞带至临湘市中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送至湖南省岳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鉴定结果为145.11mg/100ml。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得知:2020年9月21日,当事人张×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交警大队羊楼司中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1.首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3.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违法事实图片5.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6.陈述与申辩7.户籍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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