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麻)决字[2025]第0514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至7月17日期间,违法人易X宵通过手机登录“F8.app”网站,在该赌博平台内的“彩票”类别中以押注的方式进行赌博 (类似地下六合彩), 该平台兑换人民币的比率为:1分兑换1人民币, 经查证6月16日至7月17日易**在“F8.app”网站内充值、提现流水约54万元,输了千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易X宵陈述与申辩; 易X宵微信转账记录截图;“F8.app”平台充值记录统计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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