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灵官*******,现住湖南省安仁县灵官*******。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安仁县公安局灵官派出所接到安仁县公安局反诈大队线索,灵官镇官桥村新湾组的江**名下有一种中国邮政储蓄卡(6221805630001402772)有涉诈资金(500元)进入,遂电话通知江**到安仁县公安局核查,江**到案后,主动交代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卡于2025年5月26日资金流水是网络赌博的流水,江**在2025年年初看其微信群内有人发布赌博APP下载链接,就将“巅峰娱乐”赌博APP下载至手机内(该赌博APP内有“斗牛”、“诈金花”、“百家乐”、“二八”等赌博玩法),江**开始并未参与赌博,一直到2025年5月25日才充值200元到“巅峰娱乐”赌博APP内,参与“二八”赌博玩法(下注一元,赢了获利2.8元),江**以每次下注10到30元不等的方式于2025年5月26日赢了800元左右,并于2025年5月26日14点47分提现500元,5月26日15点9分提现500元到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21805630001402772)内,在提现1000元钱后,江**就将“巅峰娱乐”赌博APP卸载了,并将微信群退了。江**对其手机上的“巅峰娱乐”赌博APP进行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卡流水、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属于首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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