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甘)决字[2025]第0618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违法行粉刘**出借自己的建设银行虚拟银行卡信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从2025年6月18日到6月22日刘**的建设银行虚拟银行卡:6227003030000656139共收到陌生人转账21300元,刘**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银行交易流水、违法人员的陈述、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陆佰圆整;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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