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836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冯X明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至今,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1月14日因吸毒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处予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25年5月份中旬的一天中午时分,违法行为人冯X明在怀化市鹤城区XX办事处XX村XXX组自家卧室,采用“锡纸皮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检测冯X明的尿样样本,二乙酰吗啡呈阳性。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冯X明已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前科资料、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