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洋)决字[2025]第0678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洋市*******,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洋市*******。
现查明:2025年7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王x梅在桂阳县洋市镇洋市村因情感问题多次向邓x兵及其家属发送威胁、恐吓短信以及拨打骚扰电话,扬言要放火烧其房子等话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梅询问笔录;邓x兵、雷x黄询问笔录;相关短信、微信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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