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浮)决字[2025]第103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09时05分许,违法行为人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摩托车在桃江县浮球山乡×××大桥下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发与受案情况;2、吴××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了吴××未取的机动车驾驶证;3、 现场查获照片以及车辆照片证实了车辆情况;4、违法行为人吴××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5、 到案经过证明了吴××的到案过程;6、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 证实了2025年7月18日9时05分许,在浮邱山乡××大桥下,吴××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被民警查获; 7、吴**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其身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已年满七十周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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