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河*******,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河*******。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2024年7月30日8时许,灰山港派出所民警在检查宾馆酒店登记情况时发现违法行为人高xx所经营的xx酒店有未按照要求落实访客登记制度的行为。经查,2024年7月30日3时许,住宿人员熊xx和戴xx在灰山港镇xx酒店办理入住时,灰山港镇xx酒店未按规定登记戴xx的身份证信息并如实登记其住宿情况,另xx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在2024年4月18日因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情况; 2、熊xx,戴xx的证言,证实高xx所经营的xx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落实访客登记制度;3、到案经过,证明了高xx的到案过程;4、高xx的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高xx的身份情况。5、桃公(灰)决字[2024]第0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高xx所经营的xx酒店在2024年4月18日有过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6、违法行为人高xx的陈述,如实交代了其所经营的xx酒店有未落实旅客住宿实名制信息登记的违法行为,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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