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巡特警大队)决字[2025]第051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洋泉*******,现住衡阳市常宁市洋泉*******。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在朋友张x驾驶的一台白色本田思域牌的小轿车内采用嘴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脂电子烟,经四合一尿检板对邓x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邓x的尿液呈依托咪脂阳性反应,违法行为人邓x对自己吸食毒品依托咪脂一事如实陈述,另查明,2024年01月,违法行为人邓x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邓X、张X的陈述与申辩、尿检结果及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1年因帮信罪被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4年01月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