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79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15时许至06月29日凌晨06时许期间,违法行为人邓XX在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XXXXX酒店一房间内与陈XX发生性关系后,趁陈XX不备,使用其手机偷拍陈XX裸照,2025年07月02日22时许,邓XX在陈XX返回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将所偷拍的裸照私发给陈XX,要求承担陈XX承担其感染性病(尖锐湿疣)的一半医疗费用7000元。
  以上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陈述及辩解、提取笔录及截图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