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毛)决字[2025]第0434号

  被处罚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沙*******。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朱xx在其本身的信访事项已办结的情况下,以同样的信访原因再次提出新的信访要求,并多次越级进京上访,在国家xx局、国家xx委等部委走访登记,并在敏感地区非访,导致包保单位冷水江市xx局多次接访劝返朱**,影响了该单位的正常秩序。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朱**信访事项办结的说明、卫健局接访记录、违法行为人朱**非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