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治)决字[2025]第099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白仓镇白仓*******,现住邵阳县白仓镇白仓*******。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 在邵阳县小溪市川门坪与隆回县北山镇交界一山林内,唐海雄组织张丽娟、张海叶、陈金海、刘顺良、何**、周奇湘、易小花、焦玉保等人以“扳点子”的形式聚众赌博,单注最低下注100元,上不封顶;其中刘顺良在赌场外放哨,张海叶在赌场内参赌并贩卖烟水槟榔等物品以及为赌客提供换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本人陈述及辩解、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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