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梅)决字[2025]第070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梅溪*******,现住湖南省祁阳市梅溪*******。
现查明:2025年3月18日,唐X牛将一个粪桶放在自己田埂上,因田埂临近唐X红的房屋,对其生活造成影响。两人约定村干部到场处理。2025年03月28日16时许,唐X红在家边与同村唐X牛因粪桶气味影响生活发生冲突,村干部到场进行调解,两人在调解过程中发生口角,遂矛盾升级引发冲突,冲突中唐X红右侧肩膀受伤,经祁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X红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的提取笔录及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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