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千家*******,现住湖南省江永县千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9时许,周**与周X丽在潇浦镇XX路XXX旋转火锅店内,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周**打了周X丽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和申辩;周X丽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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